宝清县铭禹轻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523MACG65Q72D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宝清镇百盟宝清城市广场B区商贸三层3001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宝市监处罚[2024]63号
经查,宝清县铭禹蔬果沙拉店主体业态应为现场制售,且该店负责人所持有的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载明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并无“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字样。当事人于2024年5月份开始售卖“蔬菜沙拉”已于检查之日在美团外卖平台对“蔬菜沙拉”进行下架处理,现场未见库存,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及美团平台截图显示至今(2024年5月初至2024年5月27日)“蔬菜沙拉”线上销售数量为30份(每份13.8元),线下销售数量为3份(每份8元),共438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438元,违法所得为43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和《黑龙江省小餐饮核准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宝清县铭禹蔬果沙拉店主体资格;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身份;
3.现场笔录 1 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5.询问笔录 1 份,美团外卖菜单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事实。
6.《中共宝清县委宣传部核查处置通知书》一份,证明案件来源。
7.《食品小经营备案表》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及时办理新增项目等相关资格证明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形成证据链条。
2024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宝市监罚告字【2024】63号《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罚款0.456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4562.00元
宝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