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上栗同心出口花炮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黎舒检 | 注册资本:2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322X12786346N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金山镇黎塘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5
(2025)赣0322民初279号
劳动争议
黄**
萍乡市上栗同心出口花炮厂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2
2022-11-21
(2022)苏05民终11934号
产品责任纠纷
萍乡市上栗同心出口花炮厂
金**,夏**,王**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2-02-16
(2022)苏13民终330号
产品责任纠纷
萍乡市上栗同心出口花炮厂,宿城区中扬镇凡瑞超市
许*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1-17
(2021)苏0583民初8347号
产品责任纠纷
夏**
萍乡市上栗同心出口花炮厂,王**
昆山市人民法院
5
2021-12-06
(2021)苏0583民初8347号
产品责任纠纷
夏**
金**,萍乡市上栗同心出口花炮厂,王**
昆山市人民法院
6
2021-05-13
(2021)苏0583民初8347号
产品责任纠纷
夏**
萍乡市上栗同心出口花炮厂,王**,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7-20
2017-03-06
(2017)冀02行终688号
治安管理(治安)
萍乡市上栗同心出口花炮厂与玉田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18-07-20
2017-03-06
(2017)冀02行终688号
萍乡市上栗同心出口花炮厂与玉田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3
2017-03-09
2016-12-27
(2016)冀02行终737号
其他(公安)
萍乡市上栗同心出口花炮厂、玉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16-06-29
2016-06-29
(2016)冀0229行初2号
萍乡市上栗同心出口花炮厂与玉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栗市监处罚〔2026〕17号
2025年10月30日,本局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萍乡市上栗同心出口花炮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产品的违法线索,并附有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2024YH1000)。2025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在法定期限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11月14日,经县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立案通知书。立案后,本局于12月1日收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萍乡市上栗同心出口花炮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违法线索,并附有两份不合格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625010057和1625010058)。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测报告,并对当事人仓库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的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在法定期限15日内未提出异议,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12月2日,经县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将上述违法线索并案调查,并于12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并案通知书。执法人员围绕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现场检查、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经查实,一、当事人于2024年1月共生产了60箱产品名称为“发财炮”的烟花产品,类别为“升空类”。其成本价为42元/箱,销售价为48元/箱。上述产品在2024年4月23日销售至江苏省张家港市供商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检了该产品,经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于2025年1月7日,出具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2024YH1000)。报告载明:检验检测项目筒体尺寸:技术要求:外径:25~30mm,长度:128±3mm;检验检测结果:外径:34.5mm,长度:195mm;单项评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筒体尺寸项目不符合GB21555-2008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判定为不合格。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案发后,当事人联系经销商,核实经销商已全部售出,已无法召回。该产品货值金额为2880元,违法所得360元。二、当事人于2024年1月共生产了50件产品名称为“发财高升”的烟花产品,商标为“金麒麟”,规格型号为“组合烟花类(同类组合)28发”。其成本价为44元/件,销售价为50元/件。上述产品在2024年10月26日销售至上海市金麒麟鞭炮烟花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检了该产品,经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和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于2025年1月23日,出具了不合格检测报告(编号:1625010057)。报告载明:检验项目燃放性能声级;技术要求:应符GB10631-2013 5.7中要求:A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20dB,B级、C级、D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10dB;检验结果:121.3dB;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共5大项。经抽样检测,声级项目不符合上述检测依据和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案发后,当事人联系经销商,核实经销商已全部售出,已无法召回。该产品货值金额为2500元,违法所得300元。三、当事人于2024年1月共生产了40件产品名称为“招财炮”的爆竹产品,商标为“金麒麟”,规格型号为“爆竹类(1000响)”。其成本价为56元/件,销售价为60元/件。上述产品在2024年10月26日销售至上海市金麒麟鞭炮烟花有限公司。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抽检了该产品,经上海化工院检测有限公司和国家化学品及制品安全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于2025年1月23日,出具了不合格检测报告(报告编号:1625010058)。报告载明:检验项目燃放性能声级;技术要求:应符合GB10631-2013 5.7中要求:A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20dB,B级、C级、D级产品的声级值应≤110dB;检验结果:121.3dB;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本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检项目共5大项。经抽样检测,声级项目不符合上述检测依据和相关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针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本局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案发后,当事人联系经销商,核实经销商已全部售出,已无法召回。该产品货值金额为2400元,违法所得为160元。上述三种产品货值金额合计为7780元。违法所得合计为820元。当事人对产品不合格问题进行了整改,于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整改,本局不再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的决定,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罚款7780元;2、没收违法所得820元;两项合计8600元,上缴国库。并按照《萍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行信用修复“三书同达”方案>的通知》的文件要求,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与《合规建设提示书》。
7780.00元
上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