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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美霞注册资本:2289.916169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MA29DFYC5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2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1
(2026)浙0683民初94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嵊州新世纪医院,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2
2026-01-27
(2025)浙0683民初1328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马**
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3
2026-01-19
(2025)浙06民终5777号
合同纠纷
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曹**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9-26
(2025)浙0683民初7812号
合同纠纷
曹**
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5
2024-08-01
(2024)浙06民终251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竺**,吴**,竺**,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丁**
嵊州新世纪医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7-03
(2024)浙0683民初28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浙江铂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7
2024-03-07
(2024)浙0683民初48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竺**,丁**,吴**,竺**
嵊州新世纪医院,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8
2023-10-17
(2023)浙0683民诉前调587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竺**,吴**,竺**,丁**
嵊州新世纪医院,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9
2022-10-10
(2021)浙0683民初244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姚*,姚*,姚*
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10
2022-09-22
(2021)浙0683民初244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姚*,姚*,姚*
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09
2020-11-10
(2020)浙06民终349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赵**、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06
2020-09-01
(2019)浙0683民初294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赵**、竹**等与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5611.7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7-28
2020-07-08
(2020)浙0683民初340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姚*、姚*等与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嵊医保罚决字﹝2024﹞第000009号
当事人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2022年1月至2024年9月存在的医保结算与实际诊疗不符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柒拾元肆分(¥12,770.04)。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柒拾元肆分整(¥12770.04)
12770.04元
嵊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4-12-16
2
嵊市监处罚﹝2024﹞15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8年3月份,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从深圳市**有限公司购进“平床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一台(铭牌信息标示为产品型号:ADR-1417,生产日期:2018年3月,使用年限:10年,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1*****0912,制造商:深圳市安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该平床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的产品结构主要由平板探测器、高压发生器、X射线管组件、限束器、图像处理系统、立柱胸片架、摄影平床组成。该摄影系统自2018年4月18日校准调试运行后一直放置于当事人放射科X光室内,作X射线摄影诊断使用,期间未曾更换过相关组件。该平床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的“医用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其铭牌信息标示生产日期为2018-3-22,有效期限为四年。截至2023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该平床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的“医用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已超过有效期限。<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平床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二)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没收上述已过期的医用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并处罚款2.9万元。综合(一)(二)项,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已过期的医用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3.罚款2.9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0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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