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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美霞注册资本:2289.916169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3MA29DFYC5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官河路2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1
(2026)浙0683民初94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嵊州新世纪医院,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2
2026-01-27
(2025)浙0683民初1328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马**
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3
2026-01-19
(2025)浙06民终5777号
合同纠纷
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曹**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9-26
(2025)浙0683民初7812号
合同纠纷
曹**
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5
2024-08-01
(2024)浙06民终251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竺**,吴**,竺**,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丁**
嵊州新世纪医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7-03
(2024)浙0683民初2899号
租赁合同纠纷
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浙江铂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7
2024-03-07
(2024)浙0683民初48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竺**,丁**,吴**,竺**
嵊州新世纪医院,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8
2023-10-17
(2023)浙0683民诉前调587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竺**,吴**,竺**,丁**
嵊州新世纪医院,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9
2022-10-10
(2021)浙0683民初244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姚*,姚*,姚*
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10
2022-09-22
(2021)浙0683民初2447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姚*,姚*,姚*
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
嵊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09
2020-11-10
(2020)浙06民终349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赵**、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06
2020-09-01
(2019)浙0683民初294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赵**、竹**等与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5611.7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7-28
2020-07-08
(2020)浙0683民初3403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姚*、姚*等与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市监处罚﹝2024﹞155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8年3月份,嵊州四季医院有限公司从深圳市**有限公司购进“平床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一台(铭牌信息标示为产品型号:ADR-1417,生产日期:2018年3月,使用年限:10年,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1*****0912,制造商:深圳市安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该平床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的产品结构主要由平板探测器、高压发生器、X射线管组件、限束器、图像处理系统、立柱胸片架、摄影平床组成。该摄影系统自2018年4月18日校准调试运行后一直放置于当事人放射科X光室内,作X射线摄影诊断使用,期间未曾更换过相关组件。该平床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的“医用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其铭牌信息标示生产日期为2018-3-22,有效期限为四年。截至2023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该平床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的“医用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已超过有效期限。<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一)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平床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二)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没收上述已过期的医用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并处罚款2.9万元。综合(一)(二)项,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已过期的医用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3.罚款2.9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一)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平床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二)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没收上述已过期的医用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并处罚款2.9万元。综合(一)(二)项,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已过期的医用旋转阳极X射线管组件;3.罚款2.9万元。
29000.00元
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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