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全喜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田全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8XQJK7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凤天路10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3〕114号
现查明:上述涉案白酒,本局分别委托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其中,2022年12月13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鉴定证明书(川五鉴NO:0009594),判定本局委托鉴定的12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为假冒其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号160922和1207092的产品;2022年12月20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鉴定证明书(LZLJD(2022)第9077061),判定本局委托鉴定的6瓶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为假冒其公司的产品;2022年12月21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产品辨认(鉴定)表(黔茅辨(鉴)第0003059),判定本局委托鉴定的23瓶贵州茅台酒和24瓶五星茅台酒,为假冒其公司产品。
经对上述白酒产品通过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进行了抽样检验,标签标示为五粮液浓香型白酒(生产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6/09/07,规格:500ml/瓶,酒精度:52%VOL)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GB/T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产品既为假冒产品又为不合格产品。
同时查明,上述涉案白酒均由当事人回收而来。当事人陈述的进货情况为:1.生产日期为20131018的贵州茅台酒6瓶,当事人于2014年(具体时间不详),以500.00元/瓶的价格回收,支付现金3000.00元;2.生产日期为20150421的贵州茅台酒6瓶白酒,当事人于2016年(具体时间不详),以600.00元/瓶的价格回收,支付现金3600.00元;3.生产日期为20170710的贵州茅台酒1瓶,当事人于2018年(具体时间不详),以600.00元的价格回收,支付现金600.00元;4.生产日期为20190829的贵州茅台酒6瓶,当事人以800.00元/瓶的价格回收,支付现金4800.00元,具体时间不详;5.生产日期为20191016的贵州茅台酒4瓶,当事人于2022年10月,以800.00元/瓶的价格回收,支付现金3200.00元。当事人回收上述23瓶贵州茅台酒,共计支付现金15200.00元。目前市场同类型贵州茅台酒的市场标准售价为1499.00元/瓶,货值34477.00元;6.生产日期为20130922的五星茅台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贵州茅台酒23瓶、五星茅台24瓶、国窖1573浓香型白酒6瓶、五粮液浓香型白酒12瓶;
3.罚款169940.00元。
16994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