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贵阳康达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仇家元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02MA6JBY5A1X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00号1层100号[湘雅办事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3﹞13006号
现查明,1、当事人2023年6月13日销售的处方药罗红霉素胶囊、左氧氟沙星各1盒均未凭处方进行销售,2022年9月1日我局曾经因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南市监处罚【2022】13006号处罚决定书第3页第11行明确写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但是当事人仍然又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当事人的上述情形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2、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购进的小儿柴桂颗粒由于当事人在收到药品时,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照供货单位的随货同行单(票)核实药品实物,做到票、帐、货相符,直接将供货商错拿给其他药店的小票直接录入电脑中,导致小儿柴桂颗粒票、帐、货不相符。 四、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核实的情况以及当事人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进货随货同行单各1、销售小票复印件1份、照片2张、南市监处罚(2022)13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件、证明当事人又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4.小儿柴桂颗粒供货商资质1份、随货同行单3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小儿柴桂颗粒是从正规渠道购进,但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票、帐、货不相符的事实; 5.当事人整改报告1份,证明积极整改的事实。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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