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雅婷百货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维燕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4AJ5WK8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坝陵办事处锦屏大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81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属于未备案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当事人违反了该规定,属于销售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限期改正;……(三)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根据该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依据该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