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家军早餐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家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2MA38FB9A06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上饶市广丰区商城小学旁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广市监处罚〔2025〕150号
2025年9月28日,我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上饶市广丰区家军早餐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经调查,因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共查获“利群(新版)、金圣(硬腾王阁)”等,合计9个品种6.8条卷烟,根据《江西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制品全省价格目录》进行核算,当事人被查获的该批涉案违法卷烟价值共计888元。因当事人未能提供烟草制品的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案件性质: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应当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十四编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 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 》 第十六条第 ( 一 ) 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其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第(一)款:违法经营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行政处罚:罚款222元。
222.00元
广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