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洞旋酒吧(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海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3MAELP9053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石阡县泉都街道大关社区福天领秀城8-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处罚〔2026〕58号
经查,当事人对上述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当事人对其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相关规定是清楚的,由于其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没有认真查验来客的身份信息,导致出现了上述情况。案发时,当事人向3桌未成年人(共17人)提供了开心乐苏打酒 纯情型共4件(24瓶/件),涉案金额合计444元(即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案发后,当事人深刻反省,全面整改,现已规范经营。
另查明,诸多原因,当事人经营亏损较大,目前难以维持正常运转。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石阡县公安局来电记录截图1张,证明其向本局通报相关警情的事实;
2.《现场笔录》1份(含现场检查图片7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核查的相关情况;
3.石阡县公安局提供的执法检查视频光盘1张、核查登记信息表复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事实及涉案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4.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情况;
5.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相关情况;
6.《点菜单》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具体数量、价格;
7.《**食品有限公司出库单》复印件1张,证明该涉案酒水的来源;
8.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案发后,其及时开展整改的事实;
9.当事人提交的《酒吧经营亏损情况详细报告》1份,证明其目前难以维持正常运转的事实。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44元;
3.罚款7500元。
7500.00元
石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