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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县鲜果一号鲜果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427MA2YJR690A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区凤岗新城中路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监处罚〔2023〕73号
经查明,2023年6月20日经一品一码检测(福建)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抽检不合格的2023年6月12日批次的檀香橄榄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12日从一个送货上门销售人员购进,当事人当天购进檀香橄榄20斤,每斤单价30元,当事人以每斤单价42元对外销售(含2023年6月20日抽样的6.3478斤),至2023年6月22日全部销售出,获利(840元-600元=240元)240元。当事人只能提供一张购进橄榄20斤的“送货单”,未能提供檀香橄榄供货商的经营资质、檀香橄榄食品检验合格证等相关材料。 当事人于2023年7月26日发出《食品召回公告》,启动召回程序,召回该店销售的2023年6月22日批次的檀香橄榄。 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当事人销售的檀香橄榄属食用农产品,其销售活动应当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的檀香橄榄属于食用农产品中的橄榄,属新鲜水果。三氯蔗糖(又名蔗糖素),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可以用于加工制作部分食品,但不允许添加到新鲜水果中。当事人销售的该2023年6月22日批次的檀香橄榄经检验含有三氯蔗糖,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檀香橄榄)的违法行为。
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6000.00元
三明市沙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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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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