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长兴雉城康达食品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建林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22MA2B3HU98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包桥路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5〕1770号
2025年10月21日,当事人销售的月饼礼盒标签配料表未标注配料含量,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玫瑰猪油豆沙麻饼配料未标注真实属性。
(一)当事人生产的玫瑰猪油豆沙麻饼标签上将糖玫瑰标注为玫瑰花酱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生产者所生产的食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行为。(二)当事人在生产的金桔百果月饼及蔓越莓月饼配料表中未标注配料添加量的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食品生产者所生产的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2.没收违法所得玖仟叁佰叁拾伍元整(¥9335)。 3.没收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月饼礼盒9盒。
500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9
2
长市监处罚〔2024〕1467号
2024年05月1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生产经营的绿豆糕标签不规范且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绿豆糕标签不规范的行为,属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此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当事人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当事人此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