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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健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4050639072W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三东大道铁山河路美东工业园V1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8
(2025)粤01破349号
申请破产清算
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14
(2024)粤01破申534号
申请破产清算
江**
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9-12
(2024)粤0114民诉前调8874号
加工合同纠纷
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威巴克消毒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4
2024-03-13
(2024)粤0115民诉前调939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心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5
2024-03-13
(2024)粤0115民诉前调944号
服务合同纠纷
粤港澳科技企业孵化器(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6
2023-10-30
(2023)粤01破申721号
申请破产清算
熊**,利**,利**,陈**,危**,江**,李**,黄**,陈**,梁**,张**,葛**,杨**,江*,江**,陈**,唐**,利**,利**,梁**,葛**,黄**
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3-10-20
(2023)粤0105民初569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许*,广州市博康化妆品有限公司,周**,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8
2023-09-22
(2023)粤0105民初569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广州市博康化妆品有限公司,许*,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9
2021-11-23
(2021)京0491民初23999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赵**
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白云区丽颖化妆品店,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10
2020-02-19
(2019)粤0106民初4016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宜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9-17
(2021)京0491民初23999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赵**
白云区丽颖化妆品店,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其他
北京互联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4-12
2024-03-15
(2024)粤01破申153号
申请破产清算
江**、葛**等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2
2022-07-23
2022-07-14
(2022)京04民终237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广州市凯秀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7-23
2022-02-23
(2021)京0491民初23999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赵**与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02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9-10
2018-06-05
(2018)粤7101行审3297号
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21-05-25
2020-12-21
(2020)粤71行终295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广州市博卡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广州市人民政府、梁钏香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花市监处罚﹝2024﹞1190号
1、2024年10月23日至24日,省局检查组在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1、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留样室无2024年已销售产品的留样及留样记录;2、未建立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行程;3、未制作部分产品的生产记录;4、未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5、未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等问题。涉嫌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实际生产版)的规定,总结出5项缺陷:重点项目3项,关键项目2项,检查结果判定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2、当事人3款涉案产品的经营情况是:2023年12月5日生产SEYOmed晶莹焕肤精华液(批号BK361901)5140支,于2023年12月11日销售了5050支,单价0.42元;2024年6月6日生产SEYOmed水嫩精华液(批号BK163014)4090支,于2024年6月11日销售了4000支,单价0.42元;2024年8月19日生产SEYOmed水光嫩肤精华液(批号BKXG13H1)4090支,于2024年8月24日销售了4000支,单价0.42元。货值金额5594.4元,违法所得5481元。3、当事人于检查后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缺失的生产、出厂、留样、放行、销售等记录作了补充,完善了产品生产资料,加强了质量控制。
1、没收违法所得5481元;2、处罚款10029元;3、罚没款共计15510元。
10029.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0
2
穗花市监处罚﹝2023﹞908号
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妆品;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的行为的处罚。;
2023年11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6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2023年3月7-13日期间,当事人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的DR纤连蛋白修护喷雾(6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8,批号:DEC102202)的行为,构成了未按照备案资料裁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为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经营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DR纤连蛋白修护喷雾(60ml/瓶,限期使用日期:20250308,批号:DEC102202)197瓶;2.没收违法所得2191.04元;3.罚款12000元。上述2、3项罚没款合计14191.04元。
12000.00元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5-1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