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红安县金镶玉销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古正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2MA7LJEU1X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红安县二程镇教育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安市监处罚〔2026〕7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麻将机组装及销售经营。当事人于2022年3月购买上述“龙工”牌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并投入使用。该叉车车身产品铭牌上标注的具体技术参数及制造信息为:“产品名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配置号:30E,产品编号:C200306 15721,制造许可证号:TS2510A12-2022,制造日期:202008,特种设备代码:511010A122020 15721,额定起重量:3.0t,龙工(江西)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当事人未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4.2.1.1要求,在叉车投入使用前申报首次检验;至2026年3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亦未按照该规程4.2.1.2“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一次”的要求申请定期检验。本局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截至2026年4月22日本局现场复查时,当事人未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该叉车仍未经检验且持续使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89;违法行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裁量阶次:减轻;具体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规定,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未经检验的叉车,限期完成整改并申报检验,待检验合格后依法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8000元。
8000.00元
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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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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