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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市笔架山路尹军口腔门诊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尹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81MA4DQ1YJ2U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石首市笔架山路4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首市监处罚〔2024〕391号
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诊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诊所诊室④内办公桌内存放有“钙思莫Calcimo1LC光固化氢氧化钙间接盖髓剂”1个(已开封使用),其内包装标签上主要内容有“打开后请在6个月之内并且在有效期之内用完。注射器/syringe 2.5g,储存温度为4℃-23℃之间,LOT:2405440,使用期限:2026-01”,现场未见该产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当事人提供的康健苗苗(杭州)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显示上述“钙思莫Calcimo1LC光固化氢氧化钙间接盖髓剂”的批准文号为国械注进20153171668,生产厂商为VOCOGmbH,规格/型号为注射管装2.5g/支*2(1307)。当事人于2024年6月17日从康健苗苗(杭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医疗器械共1盒,购进价格为259.34元,购进后就存放在诊室办公桌内以便给患者使用。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诊所内进行检查时发现,上述诊室④内摆放的温、湿度仪显示当日当事人诊所诊室④内温度为27℃,湿度为54%。执法人员用随身携带的温、湿度仪在上述“钙思莫Calcimo1LC光固化氢氧化钙间接盖髓剂”旁检测发现该医疗器械存放处温度为27.4℃,湿度为45.5%。当事人未按医疗器械“钙思莫Calcimo1LC光固化氢氧化钙间接盖髓剂”标签标示的要求进行贮存。本案货值金额259.3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贮存医疗器械的;”(此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对应2022年12月21日修订通过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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