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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港北区东江汇水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雄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02MACPYLMF74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解放北路(龙圣新村)A区2幢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贵北市监处罚〔2024〕174号
当事人贵港市港北区东江汇水产品经营部使用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规格型号:ACS-30,产品编号:114172,生产日期或出厂批号:2021-12,标称生产者:永康瑞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经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定,上述“ACS-30型电子计价秤”的通用技术要求检查、置零准确度、偏载、称量、重复性和鉴别阈项目均不合格,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1、没收不合格的ACS-30型电子计价秤1台; 2、罚款1800元,上缴国库。
1800.00元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2
贵北市监处罚〔2023〕148号
2023年10月18日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金仓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所抽检的“金仓鱼”检测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7日直接送达了由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金仓鱼的《检验报告》(No:SG231003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负责人王雄忠在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港北市监责改〔2023〕06-45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食品的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本局于2023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0月17日和2023年10月18日从南宁市何氏水产经营部购进3.8斤和3.6斤鲜活“金仓鱼”,购进价格42元/kg,销售价67.8元/kg。2023年10月18日,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鲜活金仓鱼进行监督抽检。根据询问及调查了解,上述涉案金仓鱼总货值金额250.86元。截至案发,上述批次“金仓鱼”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50.86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罚款,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50.86元,上缴国库。
250.86元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7
3
贵北市监处罚〔2023〕147号
2023年10月18日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金仓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所抽检的“金仓鱼”检测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7日直接送达了由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金仓鱼的《检验报告》(No:SG231003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负责人王雄忠在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港北市监责改〔2023〕06-45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食品的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本局于2023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0月17日和2023年10月18日从南宁市何氏水产经营部购进3.8斤和3.6斤鲜活“金仓鱼”,购进价格42元/kg,销售价67.8元/kg。2023年10月18日,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鲜活金仓鱼进行监督抽检。根据询问及调查了解,上述涉案金仓鱼总货值金额250.86元。截至案发,上述批次“金仓鱼”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50.86元。
没收违法所得250.86元,上缴国库。
-元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7
4
港北市监处罚〔2023〕06-26号
2023年10月18日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的抽样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金仓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所抽检的“金仓鱼”检测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7日直接送达了由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金仓鱼的《检验报告》(No:SG2310037)、《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负责人王雄忠在现场签收,执法人员告知其申请复检的权利、途径和期限,并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港北市监责改〔2023〕06-45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上述食品的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本局于2023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10月17日和2023年10月18日从南宁市何氏水产经营部购进3.8斤和3.6斤鲜活“金仓鱼”,购进价格42元/kg,销售价67.8元/kg。2023年10月18日,贵港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鲜活金仓鱼进行监督抽检。根据询问及调查了解,上述涉案金仓鱼总货值金额250.86元。截至案发,上述批次“金仓鱼”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50.86元。
没收违法所得250.86元,上缴国库。
-元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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