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通山县轩安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丽娟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326MADQXUJW9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通山县迎宾社区裕融城小区L9-106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94号
经查实,一是当事人应收用电商户5户,3户未缴纳电费,2户已缴电费。3户未缴商户中,好久不见酒类专卖店、金融财富广场开发商、通网网络科技公司已协商好电价按0.7元/度收取,由于此3户商家资金周转原因至今尚未缴纳电费;2户已缴商户中,润发药店按0.7元/度收取,未多收取电费,另1户雀都台球厅商家已缴纳2025年1月至8月份电费,期间共用电44760度,当事人按0.9元/度收取电费。二是当事人在国家电网那边只有一个总表(国家电网每月电费价格在0.68-0.73元之间),国家电网按每月用电量乘以电费计算收费价格,当事人自己在每个店铺内安装分表,但没有每个月抄表,故无法统计各个商户每个月的用电量,因而无法统计当事人每月应收电费多少元。当事人与商户口头约定0.7元/度,实际收雀都台球厅商家却以0.9元每度收费,后当事人向台球厅商户退费0.2元/度,合计退费8952元。本局视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的情形。
由于当事人已将多收电费8952元全额退还了商户,所以无违法所得。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行政处罚。
5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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