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东新区美拉美来烘焙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坤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03MACR4GTE81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润东路10号万象府融苑15栋1-5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鱼峰市监处罚〔2026〕174号
经查实,当事人食品操作间的操作台上存放有待使用的食品原料顶好晨曦?橙红色水、油两用色素(生产日期2023-04-19、保质期:36个月)1瓶、九品?119正红色复配着色剂(生产日期:2024/06/03、保质期:2年)1瓶、顶好晨曦?粉红色水、油两用色素(生产日期2022-11-03、保质期:36个月)1瓶、集饮?饼干粉(抹茶味)(生产日期2023-06-13、保质期:10个月)1袋。上述食品原料已开封使用且超过保质期限,与其它有效期内的同类食品原料混放在裱花台附近。上述食品原料顶好晨曦?橙红色水、油两用色素、顶好晨曦?粉红色水、油两用色素、九品?119正红色复配着色剂购进价格均为8.71元/瓶,集饮?饼干粉(抹茶味)购进价格为10.8元/袋;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上述过期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相关生产、销售材料,因此本案货值金额为26.1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实,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销售台账及过期食品原料顶好晨曦?橙红色水、油两用色素、九品?119正红色复配着色剂购进记录和九品?119正红色复配着色剂的供货商资质材料。
针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以外的食品或者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或者有第十五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针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不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销售食品相关信息或者进货、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不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销售食品相关信息或者进货、销售台账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的;”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7个工作日内改正改正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不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销售食品相关信息或者进货、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办案人员针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即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自收到行政处罚7个工作日内改正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不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销售食品相关信息或者进货、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元。
500.00元
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