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李店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喜山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81730859220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广水市李店乡飞跃村四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鱼市监处罚﹝2025﹞145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GB17930-2016《车用汽油》车用汽油和GB18351-2017《车用乙醇汽油(E10)》车用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结合裁量情况和实际情况,现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成品油22.94吨(95#车用汽油13.26吨,95#车用乙醇汽油3.77吨,92#车用乙醇汽油3.64吨,92#车用汽油2.27吨);2.没收违法所得2431.83元;3.处货值金额1.7倍罚款,即罚款866003.66元。以上罚没款合计868435.49元。
866003.66元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