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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闽茶府茶叶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侦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50524577003249J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西坪镇尧阳村南山头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5﹞98号
1.当事人未按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在涉案“正山小种”的外包装上标注委托方的地址信息以及未标注产地到地级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在涉案“铁观音礼盒”的外包装上标注产品类型以及错误标注涉案“铁观音礼盒”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生产地址、产地、净含量等信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以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因此,当事人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未按规定在涉案“正山小种”、“铁观音礼盒”的外包装上标注商品条码,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时,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标注商品条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1.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1﹞处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593元;﹝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涉案“正山小种”26罐、“铁观音礼盒”17盒。2.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标注商品条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7000.00元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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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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