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瀚亚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凯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20206574393X0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贸大厦80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6-21
劳动争议
北京瀚亚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魏**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2
2019-06-20
劳动争议
北京瀚亚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魏**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27
2019-06-20
(2019)冀0202民初1150号
劳动争议
北京瀚亚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7-27
2019-06-21
(2019)冀0202民初1147号
劳动争议
北京瀚亚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7-27
2019-06-21
(2019)冀0202民初1148号
劳动争议
北京瀚亚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07-27
2019-06-21
(2019)冀0202民初1144号
劳动争议
北京瀚亚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7-27
2019-06-21
(2019)冀0202民初1149号
劳动争议
北京瀚亚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与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路南市监处罚〔2026〕23号
我局于2026年1月27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北京瀚亚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涉嫌严重危害公共利益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决定立案调查,本案指定肖拥军、刘丹丹、朱春生为办案人员。目前案件调查已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北京瀚亚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贸大厦808号;负责人:梁凯;成立日期:2013年4月3日,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对国家允许行业的非金融性投资咨询;技术推广服务;企业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会议及展览服务;酒店管理;经济贸易咨询;票务代理(不含航空机票销售代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06574393X0
案件来源:2026年1月20日,我局收到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唐南检建[2026]1号),该建议书指出,贾世亮等人利用北京瀚亚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相关犯罪事实已由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冀0202刑初150号;(2023)冀0202刑初155号)依法予以认定。
调查经过:2026年1月27日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地址未发现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该场所大门紧锁,无人经营。现场发现该地址已登记为“唐山玖月好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泽;营业执照:91130202MAE4CFRT17。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等原因,已于2021年5月6日、2021年11月22日、2022年11月4日、2023年7月6日、2024年7月9日、2025年7月8日多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6年2月2日拨打系统登记的负责人梁凯电话,对方直接挂断,无法取得联系。2026年2月6日提取当事人登记档案,按其身份证载明住址邮寄《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6年2月13日前接受调查。该邮件于2月12日被邮局以查无此人原因原封退回。
调查认定的事实:根据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书((2021)冀0202刑初150号;(2023)冀0202刑初155号)认定事实,当事人北京瀚亚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自成立后,违反国家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在北京瀚亚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授意下,于2015年至案发期间,以高额返息为诱饵,通过电话邀约、召开年会、熟人介绍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谎称总公司具有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并以“乐享君临2号”等项目认购协议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所募资金均转入总公司用于其融资项目。
经司法认定,2016年至2019年间,当事人共计向405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人民币2亿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实:
1、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冀0202刑初150号;(2023)冀0202刑初155号):证明当事人的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内容相互关联、彼此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件性质:当事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吊销北京瀚亚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营业执照。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吊销北京瀚亚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营业执照。
0.00元
-
2026-05-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9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6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
2022-11-0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
2021-11-2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2021-05-0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唐山市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