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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瑞富鑫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志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7AAD5F3R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团结辖区94号小区,永安大道西侧,枣园路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5)215号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从宁夏嘉宝石油有限公司购进规格型号为92号的车用汽油(VIB)33.72吨,进货价是7830元/吨(折合后为5.8元/升),销售价7.16元/升,分别加入5号罐和其他罐中,5号罐在加入时,前一批次92号油品还有残留。2025年3月26日,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受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巴州瑞富鑫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基数为1726升,抽检后该1726升92号汽油已全部销售完毕。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于提供了检验的5号罐进货的各批次进货查验和生产厂家提供的自检分析报告,但报告上无抽检报告的甲醇含量项目,该罐存在不同供应商在罐内混合油品的情况,无法判断油品不合格原因,也不能就检验结论说明2025年3月18日购进的宁夏嘉宝石油有限公司的92号汽油不合格,无法溯源。本案货值金额为12358.16元,当事人获得利润2347.36元。
没收违法所得2347.36元; 处以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12358.16元。
12358.16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2
巴州市监处罚(2025)1号
其他违法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0901.15元(壹万零玖佰零壹圆壹角伍分); 2.处违法销售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49441.99元(肆万玖仟肆佰肆拾壹圆玖角玖分); 罚没款合计:60343.14元(陆万零叁佰肆拾叁元壹角肆分)。
49441.99元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1
3
巴税稽罚(2024)62号
(一)增值税方面问题 你单位主要从事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批发零售业务。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21年至20224年6月的月度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汇总统计了你单位销售成品油的具体销售量及销售金额,详细记载了你单位每月通过现金、微信、银行存款等方式收取的销售收入金额,你单位的站长在笔录中证实这份月度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是你单位的内账的一部分。 你单位实际控制人黄宗德在询问笔录中称:你单位的站长负责登记销售台账统计表,你单位站长李学仁在询问笔录中称:你单位销售油品主要通过现金,银行存款等方式进行收款,通过二维码收到的油款全部都进入了加油站对公账户,他每天登记加油台账和收入台账,加油员交接班时对当天收入进行汇总,登记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里有每日现金、银行存款、微信收款、应收账款等内容,具体数据就是你单位全部销售收入的数据,全额反映了你单位销售油品的现金收款部分的收入情况,登记好后交给财务负责人审核,然后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检查人员通过比对你单位月度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和企业提供的对公账户的账户交易明细和现金日记账,结合你单位2021年至20224年6月的月度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数据、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做比对,证实你单位提供的月度销售收入情况统计表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销售收入不一致,结合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站长、财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你单位为了少缴税款,存在在账簿上少记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291538.51元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4-12-21
4
库自罚字(2024)027号
经查实巴州瑞富鑫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位于库尔勒市团结辖区94号小区,永安大道西侧,枣园路北侧,正大石油加油加气站院内修建总建筑面积351.8平方米的两处建筑,其中新建一处建筑面积223.78平方米钢架结构防雨罩,另扩建一处建筑面积127.83平方米钢架结构洗车房。
给予补办规划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的10%罚款处理。
8268.00元
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
2024-09-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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