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MA2EAE1X2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姑塘工业区稠义路288号(华统集团有限公司内3号楼1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30
(2025)浙07民终528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王**
罗**,项**,林**,王**,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5-10
(2025)浙0782民初1363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罗**,林**,王**,项**
义乌市人民法院
3
2024-09-03
(2024)浙0783民初675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省东阳康优食品有限公司
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阳市人民法院
4
2024-07-16
(2024)浙0782民诉前调19091号
修理合同纠纷
浙江柳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5
2024-03-14
(2024)浙0703执2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柳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6
2023-11-15
(2023)浙0782民初14883号
运输合同纠纷
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金**
义乌市人民法院
7
2023-08-29
(2023)浙0782民初1187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人民法院
8
2023-06-13
(2023)浙0381民初40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新瑞立汽配有限公司
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9
2023-05-18
(2023)浙0381民初40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新瑞立汽配有限公司
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10
2023-05-17
(2023)浙0781民初115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柳**,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丁**,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兰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15
2024-03-15
(2024)浙0703执2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柳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3-17
2023-03-16
(2023)浙0781执312号
行政非诉执行
兰溪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3
2020-10-30
2020-10-19
(2020)浙0782民初144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彭*与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东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81号
当事人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金华交投建筑工业化有限公司南侧空地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15000.00元
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2-04
2
金东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289号
当事人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让线低田工业园区段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20000.00元
金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0-13
3
义乌佛堂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454号
当事人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在浙江省义乌市佛堂镇毛倍线侯芹村附近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2.警告。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义乌分行营业部缴纳或扫描决定书上的二维码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11000.00元
佛堂镇人民政府
2023-10-11
4
金路政罚﹝2023﹞901134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6月07日10时40分,武义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09(义武公路)义乌方向K26+200检查时发现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金华银行武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肆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18465.00元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2023-10-09
5
金运政罚﹝2023﹞501513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9月07日15时59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倍鱼线K1+950检查时发现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07
6
金路政罚﹝2023﹞50929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8月15日15时30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倍鱼线K0+700检查时发现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07
7
金路政罚﹝2023﹞28559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9月02日10时06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金义东公路20K+900m路段检查时发现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捌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业银行金东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捌拾元整。
11280.00元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2023-09-04
8
义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677号
当事人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1日在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上佛路富塘下村附近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25000.00元
义乌市行政执法局
2023-08-24
9
义综执罚决字﹝2023﹞第002094号
当事人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在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南门街与黎明湖路交叉口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
1、警告;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00)
27000.00元
义乌市行政执法局
2023-08-24
10
金运政罚﹝2023﹞501439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08月08日09时11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义乌市商江大道与华盛路交叉口路段检查时发现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义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信银行义乌分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3-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