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春丽小吃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21MA1C1DTM5W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勃利县城西街道长途客运站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3]202号
经查,2023年7月25日抽检当天,该批次(2023.7.25)不合格油条当事人一共制作了6斤,销售价格为15元/斤,已全部售出,没有剩余,违法所得共计90元人民币。当事人称在发面过程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中原泡打粉)没控制好量放多了,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及责令当事人改正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进行复检,由于油条属于现场制售食品现场未发现该批(2023.07.25)不合格的油条,没有召回,当事人现已使用无铝油条膨松剂,当事人称是从勃利县商贸城购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黑龙江省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各一份 ,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A2230167052123002C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3230921250338983)证明 勃利县春丽小吃部于2023年7月25日制售的油条,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含量超标;
3.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承认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 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以及核查情况;
5.复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 经营者马春现已使用无铝油条膨松剂。
6.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 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