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火风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724754955006G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松溪县中兴路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7
典当纠纷
福建万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温**,福建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2
2024-06-06
(2024)闽0724民初457号
典当纠纷
福建万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温**,福建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3
2024-06-05
(2024)闽0724民初456号
典当纠纷
福建万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4
2024-06-05
(2024)闽0724民初458号
典当纠纷
福建万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5
2024-06-05
(2024)闽0724民初455号
典当纠纷
福建万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王**,福建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6
2022-01-10
(2021)浙0702民再1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安徽海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金华市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王**,陶**,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7-12-08
(2017)赣民申752号
金华市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武义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华市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
2016-12-22
(2016)闽0724民初7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金*
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松溪县人民法院
3
2015-09-26
票据纠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
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8
2020-11-03
(2020)浙0723执392号之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10-19
2020-09-08
(2020)赣07执异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福建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6-29
2018-03-29
(2018)赣民再15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金华市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6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4-17
2017-07-14
(2017)赣民终24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金华市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8-01-04
2017-11-29
(2017)赣民申752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金华市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7-12-28
2017-07-31
(2017)闽0724执144号
不当得利纠纷
黄**、福建省松溪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12-28
2017-10-18
(2017)闽0724执229号之一
企业借贷纠纷
金*、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12-06
2016-09-07
(2016)闽0724民初765号
民间借贷纠纷
金*与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9
2017-11-10
2017-11-07
(2017)赣0731执793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邱**、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7-06-27
2017-01-01
(2016)浙0702执31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武义家园医药原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松﹞应急罚﹝2023﹞15号
2023年6月29日,松溪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到福建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厂区出租给苏春华、南平松溪怡林制衣有限公司等,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存在未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三十一﹞违法行为﹝裁量基准﹞1.裁量阶次:第一阶次:除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阶次: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的行政处罚。
11000.00元
松溪县应急局
2023-07-25
2
﹝松﹞应急罚﹝2023﹞16号
2023年6月29日,松溪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到福建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部分厂区出租给苏春华等人,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存在未在与承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林德标作为福建金色年华药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部分综合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三十一﹞违法行为﹝裁量基准﹞1.裁量阶次:第一阶次:除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2.裁量幅度: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一阶次: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2100.00﹞的行政处罚。
2100.00元
松溪县应急局
2023-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