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区杨跃军食杂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跃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02MA7KRJX90D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街道新路口农贸市场大食杂区内24号[兴关办事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处罚[2025]14022号
现查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接到的举报依法对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街道新路口农贸市场大食杂区内22号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1瓶焦香型“星湖”乙基麦芽酚(P:2024-02-06、NO:24083651)。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资质及进货单据。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瓶身上的防伪码进行查询,结果显示“您所查询的数码不存在,谨防假冒,或核对后重新输入,并拨打咨询热线021-26095599。谢谢您的使用!”,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瓶焦香型“星湖”乙基麦芽酚实施扣押。上述星湖牌乙基麦芽酚经厂家鉴定,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不是本公司产品,是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星湖牌乙基麦芽酚共4瓶。进货单价是65元/瓶,共销售了3瓶,销售单价90元/瓶,违法经营额共计:360元。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各一份。证明:主体的合法性。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添加剂和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事实情况。
4.协助鉴定函、涉案产品清单、广东省肇庆香料厂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广东省肇庆香料厂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添加剂的事实情况。
5.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南市监强制[2025]140423005号、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涉嫌侵权产品采取了强制措施。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情况。
7.星湖牌乙基麦芽酚外观图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添加剂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相互佐证,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摁手印认可。
警告#罚款0.036万元#
360.00元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