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欧铭达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阳飞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090820044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6号武汉理工大科技园新能源研发基地2号楼(星火数字科创中心)1008-1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6
2019-05-10
(2018)鄂0192民初875号
侵权责任纠纷
向**与武汉欧铭达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土资源职业学院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181.03元
民事案件
2
2018-12-17
2018-05-22
(2018)湘01民终113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07
2017-10-19
(2017)湘0121民初452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与聂*、武汉欧铭达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851.49元
民事案件
4
2018-08-16
2018-06-11
(2018)湘01民终113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88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4年2月18日,主要从事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研制、外业测量、数据生产等。线索转办通知材料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4年11月28日驳回决定,申请人武汉欧铭达科技有限公司(即当事人)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航空影像特征点自动识别方法和系统驳回依据是: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驳回理由:本申请与他人未公开的现有技术,即对比文件1的申请人、发明人均不同,而发明创造内容基本相同,仅主题名称及个别内容、个别词语有所不同,所述不同之处为其他现有技术的内容或属于技术特征的整体替换,且本申请技术方案又因所述技术特征的替换导致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因此,本申请的申请行为属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规定》(2023)(局令第77号)第三条第二项中“所提出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情形。本申请未以真实的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驳回决定:本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情况,因此依据专利法第三十八条予以驳回。当事人知晓本专利申请被驳回的结果。当事人陈述由于内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对于技术人员提供的技术信息审查不严,未有效甄别,本次专利申请的材料部分内容可能是当时员工有通过网络截取、拼凑、简单修改个别特征词,简单替换等问题,才导致本专利申请被驳回。当事人与武汉蓝宝石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蓝宝石)签订了《专利代理服务合同》,当事人陈述本次专利申请的材料提供给代理机构蓝宝石代为申请,与其提供给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材料一致,未见蓝宝石修改,故认可被驳回理由。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材料申请专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有从轻处罚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