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县冬琴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道琴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5MA4EEHHC6G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城关镇安家岗村一组105号(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市监处罚〔2024〕124号
经查,“白云边”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注册号:5576721;注册人:松滋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商品:第33类酒(饮料);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续展,续展有效期限:1999年06月27日至2029年06月27日。
现查明,据当事人陈道琴陈述,当事人使用微信备注名为:“A林夕”,微信号“aheidaoqing19781111与谭小奎联系。共从谭小奎处购进两次“白云边系列酒”,分别于2023年1月23日从谭小奎处购进假冒“白云边十二年”10件;2023年3月1日从谭小奎处购进假冒“白云边十五年”5件、“白云边十二年”15件。进购价“白云边十二年”450元/件,“白云边十五年”750元/件。都是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的方式结算的,2023年1月23日转账4500元、2023年3月1日转账5000元、现金支付5500元,共计金额15000元。谭小奎销售的白酒经“白云边”商标持有人湖北白云边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均属假冒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二)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标价;(四)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五)侵权人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之规定,通过执法人员调查了解计算,上述侵权白酒违法经营额合计19875元(其中:①当事人自家用“白云边”15年白酒:5件×750元/件=7500元,②当事人销售“白云边”12年白酒:25件×495元/件=12375元)作为侵权商标的违法经营额。...[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