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戴家义 | 注册资本:11199.6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61884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园泰然九路云松大厦6D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8-17
(2026)粤0304民初20205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
2026-08-13
(2026)粤0304民初13735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3
2026-08-11
(2026)粤0306民初17625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4
2026-07-24
(2026)粤0304民初13735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5
2026-07-24
(2026)浙0421民初3006号
劳动争议
南**
深圳市玖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嘉善县人民法院
6
2026-07-20
(2026)粤0304民初12712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7
2026-07-17
(2025)粤0306民初81188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8
2026-07-16
(2026)粤0304民初13735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9
2026-07-16
(2026)渝87民终253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恒泽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宜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锦汇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青岛丽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渝金融法院
10
2026-07-14
(2026)陕0102民初3553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德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6-03
(2026)浙0421民初3006号
劳动争议
南**
周*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嘉善县人民法院
2
2026-05-29
(2026)陕0102民初3553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陕西德利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5-22
(2026)渝87民终253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宜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四川锦汇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恒泽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开庭传票
成渝金融法院
4
2026-05-20
(2026)粤0304民初11411号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5
2026-05-19
(2026)晋0108民初3143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太原言郡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茂百顺科贸有限公司;云南捷歌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悦佰旺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6
2026-05-19
(2026)晋0108民初3140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太原言郡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捷歌建材有限公司;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茂百顺科贸有限公司;深圳市悦佰旺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7
2026-05-19
(2026)晋0108民初3141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太原言郡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悦佰旺商贸有限公司;山西茂百顺科贸有限公司;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裕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8
2026-05-19
(2026)晋0108民初314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太原言郡建筑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悦佰旺商贸有限公司;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茂百顺科贸有限公司;南安威利石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9
2026-05-18
(2026)晋01民终221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森月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瑞天实业有限公司;山西茂百顺科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6-04-16
(2025)川0107民初24542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锦汇凯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恒泽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苏州宜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1
2025-01-22
(2025)粤0304民初1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5-30
2025-02-26
(2025)粤0304民初131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5-05-29
2025-02-27
(2025)粤1502民初69号
劳务合同纠纷
甘某某、左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13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5-04-14
2024-03-04
(2023)苏1111民初1056号之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邹**、国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5-03-12
2025-02-12
(2025)琼0107民初1402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邓**、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9-05
2024-07-25
(2024)浙0213民初29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俞甬环科预拌砂浆有限公司、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4-07-20
2024-03-13
(2023)黑01民终5786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戎**与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4-06-20
2024-01-25
(2023)粤2071执22214号之二
其他案由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时兴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4-03-03
2024-01-26
(2023)黑民申444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4-03-03
2024-01-26
(2023)黑民申444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汕市区人社罚字﹝2026﹞1号
兹因劳动者反映该单位拖欠其劳动报酬张纯桥27000元、叶胜华15000元。我局对该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于2025年11月4日依法对该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通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该单位逾期不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2025年11月27日,我局依法通过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通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公告》,通知该单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欠薪案件,该单位逾期仍不接受调查和配合处理。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公告通知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仍不接受调查或者配合处理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的有关规定处理",视同该单位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资。2025年12月17日,我局向该单位开具《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汕市区人社监字〔2025〕88号),限该单位在三日内进行举证,但该单位逾期未进行任何举证。2025年12月26日,我局依法向该单位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汕市区人社监字〔2025〕88号),责令该单位在2026年1月5日前足额支付张纯桥工资27000元、叶胜华工资15000元,但该单位至今未按指令书支付工资。2026年1月14日,我局向该单位开具《行政处理告知书》(汕市区人社监字〔2025〕88号),告知了我局拟作出责令该单位足额支付张纯桥工资27000元、叶胜华工资15000元的处理决定。该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2026年1月27日,我局向该单位开具《行政处理决定书》(汕市区人社监字〔2025〕88号),作出责令该单位足额支付张纯桥工资27000元、叶胜华工资15000元的处理决定。该单位逾期未履行处理决定。
根据该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条,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处罚裁量档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等有关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4-01
2
常天人社察罚字﹝2025﹞第10号
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天人社察令字〔2025〕第188号)完成改正
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24
3
甬鄞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84号
现已查明,本机关于2025年8月11日依法向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并于2025年9月1日通过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直接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甬鄞人社询通字[2025]241号),该单位逾期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18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11
4
深福劳监罚﹝2025﹞XT117号
无故拖欠831名员工2025年2月至7月的工资。经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50000.00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2025-11-07
5
甬鄞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72号
现已查明,本机关于2025年7月22日依法向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并于7月23日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鄞人社监令字〔2025〕第201号),该单位逾期未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鄞人社监令字〔2025〕第201号)要求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处以人民币2000元的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18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025-10-16
6
京东人社综执罚字﹝2025﹞19号
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京东人社综执理字〔2025〕4号)。该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处罚。
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5月14日接到赵平洋投诉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案件,2025年5月16日立案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本行政机关于2025年8月12日向单位直接送达了《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京东人社综执理字〔2025〕4号),但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所要求内容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对单位处以15000元罚款。
15000.00元
北京市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0-16
7
义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92号
当事人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在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实施了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9-30
8
甬鄞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61号
现已查明,深圳时代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江东兴樾项目户内及公共部位装修工程二标段项目拖欠1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453400元。我们认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22日出具并于7月23日邮寄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鄞人社监令字[2025]第202号),该单位逾期未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甬鄞人社监令字[2025]第202号)的要求整改。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壹万元。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鄞州支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18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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