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森林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梁国巨 | 注册资本:103.09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0734651081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华口社区昌宝东路16号天富来国际工业城6座802之一(住所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14
(2018)粤0606民初199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佛山市城市森林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聚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03
2019-04-09
(2018)粤0606民初19902号
承揽合同纠纷
佛山市城市森林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聚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6-10-19
2016-10-19
(2016)苏1311民初4867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吴**与佛山市城市森林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6〕23号
当事人作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生产的空气净化器(型号:KJ500G-C02)所检“端子骚扰电压(连续骚扰)”项目不符合GB 4343.1-2018标准,存在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理风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办事处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幅度行政处罚;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处罚”的裁量规定,本办事处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770元;
二、罚款10884元。
10884.00元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