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河新城林墨轩茶楼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红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1102MA6TKF6296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兴隆大街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泾烟处﹝2023﹞第24号
2023年4月14日11时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吕东坡和郑挺江在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泾干街办兴隆大街22号泾河新城林墨轩茶楼,向当事人宋红利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当事人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依法查获当事人存放于柜台内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芙蓉王(硬中支)3条、中华(双中支)1条、中华(软)3条、中华(硬)1条,共计4个品种8条。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泾阳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泾烟存通字[2023]第02017号)送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宋红利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宋红利帮朋友代卖的卷烟。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宋红礼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文件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当事人宋红利违法进货总额为395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真烟码段登记明细表、现场照片、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3950.00元7%的罚款计276.50元行政处罚。
276.50元
泾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3-07-0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23-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