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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莫万珍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69005MA5RD20L95所属地区:海南省
企业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清澜文清大道381号第8间铺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5-10
(2022)粤0604民初4396号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亿阳兴商贸商行,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24
2022-05-07
(2022)粤0604民初4396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文综执监处﹝2023﹞031号
本单位于2023年 7 月13 日对 你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你公司委托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的亲亲爱啡客®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标签标示净含量:1.48升/瓶,保质期:(常温)12个月,生产日期:20230309〕于2023年5月23日被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监督抽样,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上述批次亲亲爱啡客®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的蛋白质项目不符合QB/T 2300-2006《植物蛋白饮料 椰子汁及复原椰子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亲亲爱啡客®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的产品标签上标注有“产品标准号:QB/T2300,蛋白质含量:≥0.5%,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蛋白质含量为0.6g/100mL”等信息,上述执行标准为行业标准,该标准规定蛋白质标准值为≥0.5g/100g,而上述批次产品蛋白质检出值为0.42g/100g,与产品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你公司委托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生产上述批次产品的数量为555箱(规格:6瓶/箱),委托加工费用为人民币0.5元/瓶。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将555箱上述批次产品交接给你公司。截至案发日,你公司已将上述批次产品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均为22元/箱。2023年6月27日,你公司从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处获悉上述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立即协同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产品主动召回,截止2023年7月6日,共召回上述批次产品435箱,所召回的产品已全部退回给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7月6日将所召回的435箱上述批次产品进行销毁处理。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的规定和《关于〈关于请予明确在食品委托生产中如何确定生产者的函〉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7〕135号)中的答复“食品委托生产是一种民事委托行为……在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法律关系中,被委托方(代理人)为实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委托方(被代理人)是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该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你公司才是上述批次产品法律意义上的食品生产者,并对该批食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现查明,你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上述批次产品555箱(规格:6瓶/箱),截至案发日,上述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销售单价为人民币22元/箱,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2210元。你公司协同四川五谷源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批次产品进行主动召回,共召回上述批次产品435箱,截止调查之日,海南文昌爱啡客食品有限公司共销售上述批次亲亲爱啡客®椰子汁(植物蛋白饮料)120箱,违法所得为人民币2280元。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0元;2、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32280元。
30000.00元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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