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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双璇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云蔼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824670157381P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稷山县太阳乡坞堆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稷市监处罚﹝2025﹞79号
稷山县双璇食品有限公司人生产、销售给商丘百味佳食品有限公司的“空心山楂”经抽检显示不合格。经调查,此不合格批次“空心山楂”数量为20箱(200Kg)。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为3400元,违法所得为3400元。
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2、罚款15000元。共计罚没款18400元。
15000.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2
稷市监处罚﹝2024﹞115号
通过对当事人询问,当事人确认舆情中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日的“松鼠卡奈®”冻干糖葫芦(冻干山楂)为其生产,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入库记录、销售台账及销货清单,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日的“松鼠卡奈®”冻干糖葫芦当事人共生产8箱,每箱4kg,2024年2月2日,当事人通过物流向山东临沂的客户何伟发了13箱该产品,其中8箱的生产日期是2024年2月1日,另外5箱生产日期是2024年1月17日,每箱售价为130元,销售完后无库存。对舆情中网友反映的包装袋上的电话号码0359-5892189是空号,当事人自述该号码是公司以前使用的座机号码,现在换成手机号了,包装袋上的号码也已改成手机号,但以前的包装袋还有库存,工人包装的时候由于疏忽使用了老包装袋。当事人在知道此次舆情后,积极联系消费者,经与消费者协商一致,赔偿消费者500元。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和2021年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关于食品生产行为违法判定问题》的答复“3、在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一般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按照‘全部收入说’计算,既不扣除成本。”的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30元/箱×8箱=1040元,违法所得为104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日报》(第206期)1份及视频截图5张,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2月1日的“松鼠卡奈®”冻干糖葫芦生虫的事实;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3.当事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被授权人的委托代理权限的事实;4.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事实;5.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出入库记录、销售台账及销货清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次产品及销售价格、数量的事实;7.当事人提供的与消费者的微信聊天记录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与消费者沟通并赔偿消费者500元的事实;8.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主动召回冻干糖葫芦的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召回的事实;9.当事人提供的食品标签,证明当事人产品标签上的联系电话已换成手机号的事实;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具有真实性;证据调取符合法定程序,具有合法性;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具有关联性,我局认为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纳。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霉变生虫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40元;2.罚款25000元。
25000.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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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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