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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蓬里宴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志琴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2MAC16QT83D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童家镇蓬里村小组,东至童太良房屋西边村道,西至西坑东边田埂,北至蓬里小组水田边,南至童长胜房屋后村道以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5〕257号
2025年4月28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执法检查发现,1.在冰箱内放置两盒外标签标明“叽子肉,重量为:6.435千克;2.在常温条件放置的五花酱肉,保质期为零下18度冷冻180天,常温可放置10天左右,生产日期为2025年01月01日;3.冰箱内放置用保鲜膜包裹的红菜头6个,表面有霉斑;4.1瓶“BIN389”、1瓶“X.O”,外包装标签中无中文标识;5.发现1包“桃胶”(干),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执法人员对上述食品进行扣押(月市监强制(2025)1006号)。 调查期间发现当事人菜单中销售“三文鱼拼盘”,其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 2025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王志琴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叙述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鹰潭市蓬里宴餐饮有限公司2022年12月成立,2023年5月开始营业,店内面积约300平方米,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不含自酿酒、不含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制售。2025年4月28日,鹰潭市月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下以下情况,1.在该公司厨房进门右侧冰柜内发现两盒外标签标明“叽子肉”重量为:6.435千克,并在菜单上发现有“红烧麂子肉”进行销售;2.在厨房冷藏柜左侧塑料盒上发现1包“桃胶”,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该产品以甜品方式进行赠送;3.发现一袋五花酱肉,保质期为零下18度冷冻180天,常温可放置10天左右,生产日期为2025年01月01日,生产商为德清亚太畜禽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青墩村西代舍路,净含量:500g,该产品放置于常温条件下;4.在厨房冰柜内发现塑料盒内用保鲜膜包裹的红菜头,表面长有霉斑;5.在前台酒柜处发现1瓶“BIN389”、1瓶“X.O”,外包装标签中无中文标识。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菜单中销售生食类食品“刺身拼盘和三文鱼拼盘”。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外包装无标签的“桃胶”,是2025年4月在淘宝网云南养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采购价格是35元/斤,共采购5斤,货值金额175元不能提供采购记录,该桃胶是当事人作为甜品赠送,共赠送574份,不收取费用,无违法所得。 在当事人前台酒柜处发现1瓶“BIN389”酒、1瓶“X.O”酒,外包装标签中无中文标识。该酒是顾客寄存在店里,经查询该店的上述两款酒的销售记录,未发现该店有销售此酒,其能够提供店内的酒水库存表及两款酒的无销售证明。执法人员通过淘宝及京东查询,其中“BIN389”在淘宝价格为668元/瓶,在京东价格为389元/瓶,按照京东价格计算其货值金额为389元。“X.O”在淘宝价格为1848元/瓶,在京东价格为985元/瓶,按照京东价格计算其货值金额为985元。 当事人使用的五花酱肉,因产品保质期要求零下18度冷冻180天,常温可放置10天左右,生产日期为2025年01月01日。该产品放置于常温条件下,认定该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共采购2包,采购价格是35元/斤,货值金额为35元,还未使用,无违法所得。未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照。 当事人使用的红菜头用于菜品染色,属于配菜,不单独对外销售。2025年1月13日、4月15日,分别在淘宝网采购,共采购5斤,采购价格5元/斤,货值金额为25元。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该店报销单据。 当事人未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范围,销售刺身拼盘和三文鱼拼盘,共销售三文鱼拼盘94份,销售价格211-398元不等,还有打折,实际收款31838.92元。共销售刺身大拼盘3份,销售价格468元/份,实际收款1357.2元。违法经营额共计33196.12元,扣除成本3905元,违法所得共计,29291.12元。案件调查时已停止销售。 当事人销售的麂子是路人送货上门进行销售,告知是散养的麂子肉,采购时候没有头没有脚,采购价格85元/斤,共采购17斤,货值金额为1445。销售价格398元/份,还有打折,共销售7份,实际收款2746.2元。因菜品内还放置其他菜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未索取供货者相关信息,不能提供养殖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照片、销售菜单,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霉变食品、无标签预报装食品、无中文标签、冷食类食品的食品; 3.询问笔录、采购记录、供货商证照票据、淘宝、京东页面截图,证明采购销售及货值金额情况;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网页截图,证明当时人此次为初次违法。 5.整改后菜单,证明当事人停止销售生食、野生动物类食品。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五花酱肉1包、麂子肉6.435千克、无标签的“桃胶”1包、霉变的菜头6个,“BIN389”酒1瓶、“X.O”酒1瓶; 3.没收违法所得29291.12元; 4.合计罚款14835元,罚没款共计44126.12元。
14835.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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