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龚明华副食批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鹏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5MA6JCCCA1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珠藏镇农贸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瓮市监处[2025]10号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04月取得《营业执照》,并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瓮安县珠藏镇农贸市场经营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含酒类)销售。其间,当事人为了经营需要,于2024年2月2日从遵义新雪域贵翔冷冻总汇采购了2件(1件10包)“太合食品”鸡翅尖在店内进行销售,采购单价为110元/件,11元/包,当事人店内的销售价格为18元每包。
上述食品除2024年12月9日摆放在店内待销售被我局现场检查时查获的以外,其余的食品均已销售完。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54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上述食品销售台账,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龚鹏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经营资格;
2. 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7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现场发现其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及扣押食品的数量;
4.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消除安全隐患的事实;
6. 执法人员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调取的瓮安县龚明华副食批发店行政处罚信息页面截图,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并经查证属实。本案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罚款0.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