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文超汽修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文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50500MACH6CNG7Q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312国道北油区东疆皮毛厂以南兰新路14号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3〕162号
(1)2023年5月中旬,当事人的供货方以送货上门的方式向当事人销售了涉案的4桶“昆仑之星”牌冷却液,据当事人口述进价60元/桶,售价90元/桶,未销售;(2)当事人待售的4桶(9.5kg/桶)“昆仑之星”牌乙二醇型重负荷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的4桶“昆仑之星”牌冷却液的正式进货票据、供货方的相关资质及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故我局无法核实该批货物的进货来源;(4)经向商标所有权人了解并进行市场调查,“昆仑之星”牌冷却液市场平均销售价为90元/桶。(5)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第19号)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的规定,哈密市伊州区文超汽修中心非法经营额为4×90=360元。
1.责令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冷却液的行为;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桶(9.5kg/桶)“昆仑之星”牌冷却液;
3.罚款200元(二百元整)。
2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