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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欣食利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国栋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823MACL481R9P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新安镇食品加工产业园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前市监处罚〔2025〕77号
2025年6月12日,我局接到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专项行动明查暗访组对内蒙古欣食利食品有限公司的检查反馈信息,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欣食利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1、加工车间地面卫生条件脏乱;2、内蒙古欣食利食品有限公司配料间内存放已开封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其配料表成分为:日落黄69.9%、诱惑红0.1%、食用盐30%,按照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食品添加剂“日落黄、诱惑红”是不允许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添加的;3、配料间内未发现过期海天酱油;4、配料间内天平、电子称未检定;5、添加剂专柜未上锁,无责任人,添加剂未存放于专柜内;6、生产车间布局结构与发证时不相符;现有设备布局、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限期整改,并对当事人下达警告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五)项规定,当场对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及添加剂使用器具不锈钢盆、不锈钢铲进行了扣押,并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成品库)进行了查封。2025年6月16日,执法人员就2025年6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第二次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1、加工车间地面卫生已清理干净;2、配料间内天平、电子称已检定;3、添加剂专柜已实行专人管理并已上锁,添加剂专柜内未存放食品添加剂;4、当事人生产车间布局结构仍为2025年6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的状态,设备布局、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仍未按规定申请变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超范围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生产加工熟肉制品以及现有设备布局、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股填写了《立案审批表》并附证据材料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局领导于2025年6月16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生产加工熏鸡产品,于2023年6月16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1)因原来的煮肉师傅辞职不干,原本调色是煮肉师傅用冰糖自己熬制糖色,现在工人不会熬制,故在2025年6月10日开工时使用以前的老汤煮制、熏制颜色效果不佳,所以于2025年6月10日购买了一瓶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准备试验,6月11日第一次使用,当时试加工煮制了五只鸡,后续在熏制后发现没有上色效果,之后就没有再使用;加入“日落色”的老汤发现效果不好当时就让工人倒掉了;加入“日落色”的熏鸡因为是试验品,全部给自己和本厂员工食用了,未进行销售,故没有产生违法所得;生产批次为2025年6月11日添加了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的熏鸡共生产5只,该熏鸡的平时售价为20元/只,货值金额为5只×20元/只=100元。(2)2023年6月16日当事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时,设备“熏锅”安置在加工车间,但在2025年4月初,当事人为了方便将加工车间的“熏锅”搬移至内包装间入口处的更衣洗手间,洗手设备搬移至内包装间内,擅自改变生产设备布局,另外成品间新增一间冷藏库,上述设备布局、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后至今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1、当事人超范围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生产加工熟肉制品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日落色”及添加剂使用器具不锈钢盆、不锈钢铲。 3、当事人现有设备布局、主要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为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综上,处以罚款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元)
25000.00元
乌拉特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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