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新圩镇唯唯奶茶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721MA7BDCJY23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钦州市灵山县新圩镇新华街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3〕48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2023年7月15日,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等材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以340元的价格购进标签未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其中几种或者全部内容的4种预包装食品茶叶共18包,在灵山县新圩镇古文村的经营场所对外销售。其中:1、净含量100克的“碧螺春”5包,销售价4元/包;2、净含量250克的“碧螺春”5包,销售价13元/包;3、“人参乌龙茶”3包,销售价45元/包;4、“碧螺春珍品茶”5包,销售价35元/包。至2023年7月18日案发时共销售2包,销售金额70元。我局依法扣押了上述茶叶共16包(详见财物清单)。经核算,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总额405元,违法所得70元。虽然当事人未能提供真实的购销单据凭证,但当事人的经营者在两次询问笔录中确认了本案的违法事实。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涉案食品16包(详见财物清单);
3.没收违法所得70元;
4.对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
以上3、4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070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灵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