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伊国民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21577738608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德清县钟管镇青墩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21
(2025)浙05民终1200号
合同纠纷
深圳市瑞尚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浙江德昇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丰泉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7-30
(2025)浙0521民初3036号
定作合同纠纷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
三发(广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三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3
2025-07-25
(2025)浙05民终1200号
合同纠纷
深圳市瑞尚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浙江丰泉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德昇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5-28
(2025)浙0521民初3036号
定作合同纠纷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
三发(广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三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5
2024-06-20
(2024)浙0521民初20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浙江德昇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丰泉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尚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6
2024-05-08
(2024)浙0521民初1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沙森堡新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7
2023-06-28
(2022)浙0521民初3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
佛山市沙森堡新材料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8
2022-11-04
(2022)浙0521民初38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
佛山市沙森堡新材料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9
2022-10-11
(2022)浙0521民初35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
江苏前锦炉业设备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10
2022-03-24
(2022)浙0521民初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
泸州和鑫陶业有限公司
德清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28
2024-07-01
(2024)浙0521民初14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市沙森堡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12-15
2023-06-30
(2022)浙0521民初3853号
合同纠纷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佛山市沙森堡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434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3-05-31
2022-03-14
(2022)浙0521民初7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泸州和鑫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2-28
2023-01-17
(2022)浙0521民初350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江苏前锦炉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06-22
2022-06-15
(2022)浙0521执8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鄞傲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6
2022-04-22
2022-03-24
(2022)浙0521民初7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鄞傲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2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2-25
2021-02-23
(2021)浙0521民初12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与青岛赛莱欧高温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1-23
2020-11-16
(2020)浙0521民初38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三门峡新威特耐火纤维有限公司与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德市监处罚〔2024〕405号
2024年3月22日本局收到关于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 (下称当事人)的举报材料,举报称当事人在官方网站宣传自己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但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当事人并未获得有效资质。3月26日执法人员依据举报信息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网站(http://www.weiyezj.com/)首页发现有“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体系和完善的产品检测制度。”的描述,在网站“关于我们”版块,还有“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体系和完善的产品检测制度。”内容与举报材料内容一致。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3月28日同日本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网站www.weiyezj.com为当事人所有,当事人未办理iso9001认证。当事人公司官网是在2014年7月开始设立的,由浙江盘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开发维护,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显示设立网站总费用为5000元,合同中未列明收费明细,维护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至2019年7月13日,到期后当事人未继续缴纳费用。“浙江炜烨晶体纤维有限公司已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体系和完善的产品检测制度。”的描述自网站设立就已在网站展示,期间未做更改。当事人2024年4月2日删除了违规描述,因此本案中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时间为2014年7月14日至2024年4月2日,广告费用为实际违法时间为网站所支出的费用,费用为5000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开展整改,立即在官网删除虚假广告,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