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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汇灵食品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建良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288MFE1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云栖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9-01
(2022)沪0116民初10103号
服务合同纠纷
绍兴市越城汇灵食品厂
上海浩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30
2022-08-16
(2022)沪0116民初10103号
服务合同纠纷
绍兴市越城汇灵食品厂与上海浩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30
2022-09-01
(2022)沪0116民初10103号之一
服务合同纠纷
绍兴市越城汇灵食品厂与上海浩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越市监处罚﹝2024﹞36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4月25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绍兴市柯桥区安昌某某饭庄在售的椒盐满口香(商标:汇灵和图形,规格:散称,生产日期:2024年4月20日)进行监督抽检,该椒盐满口香经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椒盐满口香由绍兴市越城汇灵食品厂生产。本局于2024年5月28日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结果通知书送达至当事人,并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要求,也未对抽检程序及检验结果提出异议。<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50000.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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