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樊登朝 | 注册资本:4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5007087810684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北海市西南大道722号燃气大楼3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22
(2025)桂0502民初7687号
合同纠纷
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黄**,张**,广西知安科技有限公司,林**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
2024-04-11
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2-26
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4-07
(2022)桂0103民初219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市阿西莫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5
2023-02-15
(2022)桂0502民初8461号
合同纠纷
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北海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6
2023-01-28
(2022)桂0502民初4311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7
2023-01-12
(2022)桂0502民初8461号
合同纠纷
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北海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8
2023-01-09
(2022)桂0503民初4737号
合同纠纷
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9
2022-10-28
(2022)桂0503民初4738号
合同纠纷
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北海弘业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10
2022-09-08
(2022)桂0502民初4310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广西桂润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6-11
(2022)桂0503民初4737号
合同纠纷
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2
2023-01-12
买卖合同纠纷
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北海天健仁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3
2022-11-20
(2022)桂0502民初4311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北海市和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4
2016-05-14
生命权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05
2022-08-30
(2022)桂0502民初3409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北海市海城区德胜茶楼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1-27
2023-12-13
(2023)桂0503执4565号
合同纠纷
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北海弘业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9-23
2019-10-25
(2019)桂0502民初3725号
劳动争议
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11-28
2016-11-28
(2016)桂05民终191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徐**与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海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88579.20元
民事案件
5
2014-06-04
2014-06-04
(2014)桂立民终字第9号
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与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3-05-20
2013-05-20
(2013)海民一初字第90号
合同纠纷
原告彭**、汪*诉被告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2359.26元
民事案件
7
2013-04-19
2013-04-19
(2012)民申字第12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与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3-04-19
2013-04-19
(2012)民申字第12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南珠支行与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龙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桂北市监处罚〔2025〕141号
(一)经查实,当事人自2021年11月15起违反《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市辖区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北发改价格〔2021〕87号)“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即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1倍执行,具体价格为3.27元/立方米。”的规定,未按照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1倍收取顺怡幼儿园、银湾幼儿园、拓立思阳光幼儿园、三色幼儿园、运德幼儿园、南国之星幼儿园、逢时国学幼儿园、童年高歌实验幼儿园、北海市庆龄幼儿园、梓彤幼儿园、蓝海银湾幼儿园、伊莱国际幼儿园等12家民办幼儿园,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医院1家养老机构管道燃气气价。
其中,12家民办幼儿园: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收费数量6057.4立方米,实收单价4.5元/立方米,应收3.27元/立方米,实收金额27258.3元,应收金额19807.698元,多收金额7450.602元;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收费数量4852.1立方米,实收单价5元/立方米,应收3.27元/立方米,实收金额24260.5元,应收金额15866.367元,多收金额8394.133元;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5月14日期间,收费数量15422.3立方米,实收单价5.8元/立方米,应收3.27元/立方米,实收金额89449.34元,应收金额50430.921元,多收金额39018.419元;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收费数量6972.8立方米,实收单价5.2元/立方米,应收3.27元/立方米,实收金额36258.56元,应收金额22801.056元,多收金额13457.504元;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收费数量14583.9立方米,实收单价4.9元/立方米,应收3.27元/立方米,实收金额71461.11元,应收金额47689.353元,多收金额23771.757元;2024年6月15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收费数量17476立方米,实收单价4.56元/立方米,应收3.27元/立方米,实收金额79690.56元,应收金额57146.52元,多收金额22544.04元,合计多收金额114636.455元;
1家养老机构: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收费数量1120立方米,实收单价4.5元/立方米,应收3.27元/立方米,实收金额5040元,应收金额3662.4元,多收金额1377.6元;2022年3月2日至2022年6月6日期间,收费数量750立方米,实收单价5元/立方米,应收3.27元/立方米,实收金额3750元,应收金额2452.5元,多收金额1297.5元;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5月14日期间,收费数量2500立方米,实收单价5.8元/立方米,应收3.27元/立方米,实收金额14500元,应收金额8175元,多收金额6325元;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期间,收费数量1170立方米,实收单价5.2元/立方米,应收3.27元/立方米,实收金额6084元,应收金额3825.9元,多收金额2258.1元;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6月14日期间,收费数量2143立方米,实收单价4.9元/立方米,应收3.27元/立方米,实收金额10500.7元,应收金额7007.61元,多收金额3493.09元;2024年6月15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收费数量2754立方米,实收单价4.56元/立方米,应收3.27元/立方米,实收金额12558.24元,应收金额9005.58元,多收金额3552.66元,合计多收金额18303.95元;上述共计多收金额132940.405元。当事人已于2025年8月20日将多收价款全部清退给缴费者。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者按照规定有计划、分步骤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加装、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燃气经营者配气成本。”的规定。既有居民住宅加装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的,相关费用应由燃气企业承担。当事人仍然向用户收取相关费用。2023年5月1日-2025年8月共收取既有居民住宅用户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费用85户,32066元。当事人已于2025年9月10日将多收价款全部清退给缴费者。
(三)再查实,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天然气用量测量的燃气表(表号:140420011994、141121310648、12125150464、140720980128、14122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九十六、《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项“适用情形:一般。经责令改正后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8.5万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第一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265880.81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九十五《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经营者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第四十条第一款从轻处罚适用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的裁量基准,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对当事人第二项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32066元。
(三)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三十九、《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从重处罚情形“责令停止使用,可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对当事人处罚款800元。
上述罚款合计298746.81元。
298746.81元
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