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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沙区琪鑫食品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常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2MA1ATULH04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造纸厂44号楼02单元01层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4]1309号
经查明,龙沙区琪鑫食品超市店于2024年05月22日取得了《食品小经营备案表》,从事食品零售、特殊食品零售,该店共有一名工作人员常琪,2024年5月27号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常琪正在称取散装饼干,当事人未能提供健康证明,现场未见有效健康证明。我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2024年5月31号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提供健康证明继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2024年5月27日第一次现场笔录。 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和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情况。 2、2024年5月27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4﹞1309号)。 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和向当事人履行法定程序的书证。 3、2024年5月27日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龙市监当罚﹝2024﹞1305号)。 证明: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情况和向当事人履行法定程序的书证。 4、《责令改正通知书》(齐龙市监责改﹝2024﹞1309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龙市监当罚﹝2024﹞1305号)的送达回证。 证明:送达当事人的书证。 5、2024年5月31日第二次现场笔录。 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和对当事人进行复查情况。 6、2024年6月3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常琪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交待的违法事实。 7、常琪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常琪有合法有效的身份。 8、常琪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复印件; 证明:龙沙区琪鑫食品超市获得合法经营资格、获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许可资格。
警告#罚款0.2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000.00元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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