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诸暨市佰璐水产品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彦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81MA289DQR9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诸暨市暨阳街道南兴路5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3〕466号
当事人诸暨市佰璐水产品经营部于2023年3月11日由诸暨市某市场购进黄鳝5KG,进价78元/KG,并在其经营场所以106元/KG的价格零售。2023年3月11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某检测公司对诸暨市暨阳街道南兴路57号的诸暨市佰璐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3月23日,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浙江某检测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No:FB23030039),报告显示:诸暨市佰璐水产品经营部现场销售时被抽检的黄鳝被检测为不合格产品。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具体为: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μg/kg,标准指标:≤100,实测值:1.68×10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农业部1077号公告-1-2008。本局于2023年3月29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鳝的行为,于2023年3月29日被本局查获。本局于2023年4月3日予以立案查处。截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销售完上述黄鳝。上述黄鳝共计货值金额530元,违法所得53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上述黄鳝时进货票据、检测合格的检测报告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能充分地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销售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鳝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30元;二、罚款5000元。???????????????????????????????
5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