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信聪 | 注册资本:48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2622682886U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镇中宝办事处三山箐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02
(2020)云7101民初10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安宁万骏物流有限公司,雷**
陈**,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2
2019-09-04
(2019)云01民终6328号
买卖合同
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
马**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19-03-27
(2019)云0112民初9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
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8-11
2020-07-15
(2020)云7101民初10号
安宁万骏物流有限公司、雷**等与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238.2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8-11
2020-07-15
(2020)云7101民初9号
昆明如祥货运有限公司、雷**等与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384.4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1-13
2019-04-17
(2019)云0112民初60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与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1-13
2019-04-17
(2019)云0112民初60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与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1-13
2019-04-17
(2019)云0112民初60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与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2-24
2019-11-29
(2019)云0112执86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02-28
2019-01-28
(2019)云0112执保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796986.40元
执行案件
8
2018-12-30
2018-12-13
(2018)云0112民初11071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马**与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11-13
2018-10-24
(2018)云0112执保9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马**、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812871.40元
执行案件
10
2017-02-16
2016-12-19
(2016)云0112执28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杨*与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生环罚﹝2025﹞1-25号
2025年9月4日,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推送问题线索,昆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核实,该公司2024年度颗粒物年排放总量为4.69T,超过排污许可证的许可年排放量限值(颗粒物1.7853T/A),超量排放颗粒物2.9047T。
处罚款20.995万元.
20995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10-20
2
昆生环罚字﹝2025﹞4-7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针对“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160元(贰万零壹佰陆拾元整)】。
2016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5-05-09
3
西环罚字﹝2023﹞64号
2023年8月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执法人员汛期对螳螂川沿线涉磷企业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3﹟初期雨水收集池排管堵塞,工人正在清掏,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3﹟初期雨水收集池四周有宽25厘米、深35厘米、长28米的雨水沉降沟。沉降沟里有深约10厘米的积水,工人在用高压水枪冲击堵塞的排管时,将雨水沉降沟里的积水排入雨水沟,再顺着雨水沟排到厂区外面的道路上,最后流入三山箐的泄洪沟(东大沟)。2023年8月4日下午16:00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执法人员会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人员在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3﹟初期雨水收集池沉降沟对正在排入厂区外面道路的废水取样一瓶500毫升进行监测。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生产厂长的见证下,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从沉降沟正在排到厂区外面道路上的废水进行现场PH检测,结果显示值是3-4之间。执法人员和监测站人员又到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厂区外面道路上流入东大沟处的废水再次取样一瓶500毫升进行监测,现场用PH试纸对该处的废水进行PH检测,结果显示值是3-4之间。经向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询问,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此次排污累计排放约400公斤废水,排放持续时间约10分钟。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报告编号为昆西环监字[2023]094号监测报告数据显示,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3#雨水收集池沉降沟(FS20230804A)中总磷浓度为7680MG/L、氟化物692MG/L、PH值为3.86。其结果已超过《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2011)中表2规定排放限值,即总磷≤10MG/L、氟化物≤15MG/L和PH值6-9,该公司外排水污染物中总磷超标767倍、氟化物超标45倍,PH值呈酸性。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决定对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针对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外排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贰仟元整(¥:482000.00元);2.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3.有其他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一条,符合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机关可先依据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再在该处罚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但从轻处罚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50%,处予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元整(¥:241000.00元)。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措施收集回用初期雨水,禁止超标排放废水。(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上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壹仟元整(¥:241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昆明通达磷业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和执法大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41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