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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曾壮丽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23MABNF1DT2A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三封寺镇华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封产业园)建设路03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6
(2023)湘0623民初833号
劳动争议
湖南华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华容县人民法院
2
2023-02-21
(2022)湘0623民初336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长沙市雨花区志城建筑劳务经营部
湖南华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华容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华市监处罚﹝2025﹞187号
2025年4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编号:NO:SPJD20250147的检验报告一份,你公司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你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对该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提出异议,要求复检。2025年5月23日,本局收到湖南华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合格复检报告一份,编号为:No:4303250512864-S的检验报告,样品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湖南瑞品村食品有限公司及湖南华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各出具了一份报告单,根据双方的采购合作合同,对产品质量问题均由湖南华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2025年5月26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对湖南华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予以立案查处。 2025年5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编号:NO:BJFQX25000411001的检验报告一份,你公司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你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对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2025年5月26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因上述二份不合格检验报告立案查处的你公司为同一行政相对人,违反的法律条款相同,2025年5月26日,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依法予以并案查处。
本局经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30元;二、处罚款人民币85000元;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85630元,上缴国库。
85000.00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5
2
华市监处罚﹝2024﹞285号
2024年9月5日,本局收到襄阳市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单一份(编号:XBJ24420607611900739),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SP2024080064)、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4年8月1日,襄阳市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襄州区王鹏家电销售部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抽取的样品标称为湖南华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华逸鱼酸菜(规格:40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0日,保质期:十个月,到期日期:2024年9月10日)。样品经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于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材料。2024年9月9日当事人提出要求复检。 2024年9月12日,本局收到湖南华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襄阳市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2024003),内容是湖南华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襄阳市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SP2024080064),提出复检申请不予受理,原因是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持期,不符合复检条件。2024年9月19日,湖南华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襄阳市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陈述申辩,襄阳市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不予受理,当事人的生产、销售华逸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0日,保质期:十个月,到期日期:2024年9月10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34条规定,建议予以立案查处。
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裁量基准】1.的规定,
50000.00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3
华市监处罚﹝2024﹞284号
2024年6月18日,本局收到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NJ-J24052393];抽样单一份;检验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4年5月15日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标称为湖南华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芥香园”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0日)在盱眙佳发超市被抽检,经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使用标准》要求,柠檬黄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0.1g/kg;实测值:0.16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了上述产品“芥香园”鱼酸菜(规格:400g/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0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NJ-J24052393),当事人已签收并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有异议,要求复检。2024年7月12日,本局收到湖南华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合格复检报告一份,编号为:No:(2024)食检字第SW(FJ)24-0016的检验报告,样品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柠檬黄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0.1g/kg;实测值:0.12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7月15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000.00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1
4
华市监处罚﹝2023﹞17304号
2023年4月6日,本局收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SH2023005759];抽样单一份;检验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3月3日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标称为湖南华丰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湘亿佳”酸菜王(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01日)在盐城师范学院萃园餐厅被抽检,经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准指标:≤1;实测值:1.3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核实了上述产品“湘亿佳”酸菜王(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3年2月01日)确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SH2023005759),当事人已签收并对上述检验报告中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无异议,不要求复检。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60元;二、罚款人民币984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9840.00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