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稷山县稷峰晓娟快餐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白晓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40824MA0KAC8L5K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县城稷王南路东(万汇北巷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稷市监处罚〔2026〕20号
根据对当事人的询问,当事人所销售的辣酱是2026年3月23日家人从市场上购买的辣椒,在家里共熬制了18瓶,然后送到店里进行售卖,售价为10元/瓶,截止检查时销售了3瓶。 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是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和2021年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执法稽查局《关于食品生产行为违法判定问题》的答复“3、在处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中,一般计算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按照‘全部收入说’计算,既不扣除成本。”的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8瓶×10元/瓶=180元,违法所得为:3瓶×10元/瓶=30元。
1.没收无标签的辣酱15瓶;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1100元。
1100.00元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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