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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简易瑜伽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利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4MABXM8QL6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广场路以南、人民大道以北帝景领秀城2号楼1单元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川市监处罚〔2026〕233号
当事人私教协议书中有以下四项内容:一、私教协议第1条“私教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款退卡”;二、私教协议第5条“除上述2、3、4情况外,此私人教练课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暂停与证明,且冻结时间到期后系统会自动激活,超期未使用导致过期的将自动作废”;三、私教协议第6条“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前,须向甲方申报家族及过往病史,如因会员私自隐瞒自身病史及身体不适而在本中心内遭受意外或导致病情加重或达不到乙方所期望的锻炼目的的,由乙方自身承担后果,甲方概不负责”;四、私教协议第11条“当原指定私人教练无法授完全部课程时,本会所拥有更换私人教练的自行权”。当事人以上四条私教协议均为经营者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格式条款。 经本局调解,当事人已于2026年4月25日对2名投诉人的退费请求进行了退款。...[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处理。”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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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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