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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柴旦阿拾拉酸奶坊(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阿血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32824MADH2C2H1M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海西州大柴旦青海煤业鱼卡公司大柴旦棚户区2#楼(8#铺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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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柴市监处罚〔2025〕3号
2025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州级食品抽样检验工作中前往大柴旦阿拾拉酸奶坊进行抽样。2025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曹铭怡、王丽将陕西普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依据GB 2760 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进行检测的“酸奶”中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结果告知当事人,并将《检验报告》(NO:DBJ25632800767830048)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内对检验方式及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当事人大柴旦阿拾拉酸奶坊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酸奶。2025年7月23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曹铭怡、王丽为办案人员。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曹铭怡、王丽对大柴旦阿拾拉酸奶坊委托人马桂莲(法人马阿血女儿)开展询问调查。经调查,2025年6月11日,当事人为了增加酸奶的口感,尝试添加甜蜜素,导致当天制售的酸奶抽检不合格。当日当事人制售了约250碗酸奶,当天全部售完(含抽检的1.2kg酸奶),该批酸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是1.09g/kg)。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酸奶共计250碗,销售价格3.5元/碗,货值金额为250×3.5=875元,违法所得为875元。当事人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酸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875元; 2.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大柴旦行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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