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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江州区燕丹豆制品摊(小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燕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02MA5LM601XC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农贸市场豆制品行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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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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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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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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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3]1088号
经查实,位于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农贸市场豆制品行6、8号崇左市江州区燕丹豆制品摊(小食杂店)由李燕丹投资经营,主要从事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活动,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涉案不合格的黄豆芽是2023年7月21日李燕丹自己加工生产的,2023年7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李燕丹经营的崇左市江州区燕丹豆制品摊(小食杂店)进行监督抽检,共计抽取黄豆芽、绿豆芽各1批次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2023年8月21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出具《检验报告(No:GXS322306891)》。《检验报告(No:GXS322306891)》显示黄豆芽的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黄豆芽已经销售完毕无库存,该批次黄豆芽生产成本50元,共生产20kg,销售价为6元/kg,获得销售收入90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的结论和被抽样品真实性提出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异议审核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没有被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李燕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具有适格的市场主体资格,是本案行政相对人;2.经营者李燕丹的身份信息及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GXS322306891)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451402634735073)复印件1份。证明以下事实:1.当事人销售的黄豆芽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2.已经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申请复检的救济期限、途径及方式;3.2023年7月2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三、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25日的《现场笔录》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的通知》1份、《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以下事实:1.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经抽检不合格的黄豆芽已销售完毕;2.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已经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并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GXS322306891)等相关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现场签收;3.我局已经依法责令当事人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四、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1.崇左市江州区左州镇农贸市场豆制品行6、8号的经营者是李燕丹,涉案不合格的黄豆芽是2023年7月21日李燕丹自己
罚款0.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4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500.00元
崇左市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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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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