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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北县军远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卫才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421MA19G4NCXU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萝北县凤翔镇九委昌盛小区3号楼35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1000交罚﹝2025﹞84号
2025年4月3日10时27分,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崔巍、蒋希臣在鹤岗治超检测站检查时发现,姜胜滨驾驶萝北县军远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黑HD2737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黑HH127挂号事业永盛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其中黑HH127挂号事业永盛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涉嫌改型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2月26日12时34分,姜胜滨驾驶萝北县军远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黑HD2737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黑HH127挂号事业永盛牌重型自卸半挂车,运输车货总重为60吨左右的煤矸石,自鹤岗市铁东路到鹤岗市萝北县,其中萝北县军远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黑HH127挂号事业永盛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核定的车辆货厢内部尺寸长为11350mm,宽为2450mm,高为600mm,而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勘验,黑HH127挂号事业永盛牌重型自卸半挂车的实际车辆货厢内部尺寸是长为11140mm,宽为2380mm,高为1590mm,比核定的高度高出990mm。经查,该车是萝北县军远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了车体,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其行为构成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事实。 萝北县军远运输有限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鉴于萝北县军远运输有限公司于 2025年3月24日已经被我单位以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为案由处罚过,此次属于再次从事此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2项的规定,违法程度:较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拟决定对萝北县军远运输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万元。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鹤岗市工商银行,账号 16895401914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鹤岗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工农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000.00元
鹤岗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14
2
黑1000交罚﹝2025﹞64号
2025年3月24日14时20分,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季修民、张斌在鹤岗治超检测站检查时发现,萝北县军远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黑HB3270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黑HL267挂号事业永盛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其中黑HL267挂号事业永盛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涉嫌改型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3月24日14时20分,鹤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支队季修民、张斌在鹤岗治超检测站检查时发现,萝北县军远运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黑HB3270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黑HL267挂号事业永盛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其中黑HL267挂号事业永盛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核定的车辆货厢内部尺寸长为11350mm,宽为2450mm,高为600mm,而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勘验,黑HL267挂号事业永盛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实际车辆货厢内部尺寸是长为11350mm,宽为2450mm,高为1600mm,比核定的高度高出1000mm。经调查,该车是萝北县军远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了车体,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其行为构成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违法事实。证据:1、现场笔录2、勘验笔录3、询问笔录(被委托人)4、营运证复印件5、行驶证复印件6、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2页7、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8、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9、营业执照复印件10、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1、授权委托书12、法人身份证明1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15、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6、现场照片3张1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页。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你初次从事此违法行为,根据《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52项的规定,违法程度: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鹤岗市工商银行,账号 168954019149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 鹤岗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鹤岗市工农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000.00元
鹤岗市交通运输局
2025-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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