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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石市明城镇瑞真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明慧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84MA182C130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明城镇胜利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磐市监行处字〔2026〕45号
当事人于2019年3月12日开始开展经营行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齐全,合法有效。 当事人为了从事经营活动于2023年9月4日在吉林市东晨药业有限公司以每瓶2.4元购进5瓶该涉案药品“尼群地平片”,当事人在进货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以及验明药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后,将涉案药品5瓶放置在店内心脑血管货架最下层以4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在该药品有效期内以4元/瓶的价格销售了1瓶,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未及时将超过有效期及时下架,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库存4瓶涉案药品放至于该药店在心脑血管柜台最下层,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超过有效期后的销售记录发现该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并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16元。 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将上述药品张贴“已超过有效期”标志并下架,主动承诺不会私自销毁、售出涉案药品,也不会毁灭相关证据,事后对当事人店内药品进行检查,并邀请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现场未发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至调查终结,无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其购买到了上述超过有效期的“尼群地平片”,无人因食用上述涉案药品产生不良反应或危害后果。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6年4月10日,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明城分局执法人员祁旭辉、吴秉芯依法对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明城镇胜利街的磐石市明城镇瑞真堂大药房进行药品安全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在心脑血管柜台最下层有在售药“尼群地平片”(产品批号:230202,生产日期:230227,有效期至:2026.01,规格:10mg,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7020786,贮藏:遮光,密封,生产厂家:仁和堂药业有限公司,数量:4瓶,标价:4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调配,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尼群地平片”4瓶; 2.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元整; 以上处罚建议妥否,请批示。
20000.00元
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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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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