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南昌市一诚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缪龙超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2MA35F9MN1B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起凤路317号锦苑春天小区五号楼A层临街26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东市监药处罚〔2024〕3号
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贮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构成了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贮存药品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贮存药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当事人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贮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构成了未按照药品包装标示的温度贮存药品的违法行为。
0.00元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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